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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许勤到河北后第一个省长令今天实施,关系你的晋升和考核!
信息来源:河北人社 发表时间: 2018-05-05 字体大小:【 标准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已经第1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2017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个省政府规章,也是许勤省长到河北工作后制定的第一个省长令,同时也是2015年9月国家人社部颁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后全国第一个修订出台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政府规章,受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和许勤省长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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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上午,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河北省人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新喜向媒体介绍《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规定”)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以及相关情况,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处长张永平、省人社厅培训教育处处长李广平现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河北省委宣传部事业处处长方竹学主持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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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继续教育是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继续教育规定》第十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学习中勇于创新实践并取得成果或者连续三年以上超额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先评优、职务聘任等方面给予优先。

    这次新的《规定》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既就鼓励条款,同时也有限制条款。企事业单位等未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报销或者要求其退还学习费用。

每年学习课时不少于90学时

    在继续教育学时方面,新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每年56学时调整为每年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新规同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四)参加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人社等部门举办继续教育活动

将突出公益性,不收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成立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施教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新规同时明确,施教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施教机构发布的继续教育信息应当真实、合法。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与1999年《暂行规定》相比有这些变化!


 

    我省1999年制定的《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省长令(〔1999〕第11号)已实施18年,许多条款特别是在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学时要求、公共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暂行规定》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需修订提高。一起来看看,与之相比新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由过去的多部门管理明确到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和组织实施。

    新规第五条明确,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继续教育规划。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有一个清晰的管理界限,更便于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各项工作。

 

    新《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等新变化,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从国家部长令以及其他省市来说,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难点在经费保障,在1999年的《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新《规定》第六条指出,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级职工教育经费安排工作。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活动。这次新的《规定》从河北省的实际出发,给广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了经费保障渠道,总的原则就是由政府承担、由企业承担,尽可能的不让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学习费用。

与之前《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对继续教育管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从保障公平、公共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统计制度、教学评估、证书管理和公益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人社部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出: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等。

    此次新增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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